上海资深经济犯罪律师

-刘宇

13166315576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文章详情

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添加时间:2025年11月29日 来源: 上海资深经济犯罪律师   http://www.ucui.cn/

 刘宇,上海资深经济犯罪律师,现执业于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我国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这里的数额,应当以累计金额计算。


二、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职务侵占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分别是:


客体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所谓“动产”,不仅指已在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占有、管理之下的钱财,而且也包括本单位有权占有而未占有的财物,如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拥有的债权。就财物的形态而言,犯罪对象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如厂房、电力、煤气、天然气、工业产权,等等。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职权及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


2、必须有侵占的行为。不论是先持有而转为己有还是先不持有而采取侵吞、窃取、骗取方法转为己有,只要本质上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并利用了职务之便作出了这种非法占有的意思表示,达到了数额较大的标准,即可构成本罪。


3、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现实中,很多人区分不清楚侵占罪与职务侵占罪,从法律角度来看,我国对这两个犯罪的主体规定不一样,虽然都是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但具体的立案标准规定也有所差异。关于侵占公司财产罪立案标准的内容,就为大家介绍到此,希望可以为你提供一些帮助。









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违法发放贷款罪定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1、自然人犯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法发放贷款罪如何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区分违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考察以下几点: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由于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不存在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造成损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本罪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行为对象不同。前者是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后者是向关系人发放贷款。


行为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的行为;后者表现为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构成犯罪的具体标准不同。前者要求造成重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后者要求构成较大损失的就可以构成犯罪。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主要是:


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则只表现为玩忽职守的行为,其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也可能是人身伤亡,还可能是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主体要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我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体要件。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是违反国家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有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当违法发放的数额达到了100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20万元以上,则就可以认定为违法发放贷款罪。要注意的是本罪属于过失犯罪,同时也是属于结果犯,行为人对行为的故意并不影响其对结果的过失,因而违法发放贷款罪仍属于过失犯罪。






联系电话:13166315576

全国服务热线

13166315576

律师手机站

网站管理 Copyright ©2018-2026 版权所有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